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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发布时间:2025-09-28 16:47    作者:.    来源:红安县人民政府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

自本戒严令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雨、雪天气除外)。

二、戒严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其边缘3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居住区之外)和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苗圃、林业生产基地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三、戒严规定

在戒严期内,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的计划用火外,需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戒严区域内燃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地边杂草;严禁在戒严区域内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戒严区域内吸烟、点燃篝火、烧烤、野炊、放孔明灯以及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戒严区域。

(二)严禁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实施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防虫防病、点烧隔离带等行为。严禁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未履行隔离防护措施在林区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

(三)严禁破坏、盗窃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严禁在输配电线路廊道内非法种植超高植物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违法用火行为。

(四)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责任,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违法处理

(一)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凡违反以上戒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等禁烧物质的行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要及时制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高火险时段,各有林村要增派护林人员进行巡山护林,在森林防火戒严区主要进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哨卡,对进山的车辆和个人进行严格检查,执法检查人员有权暂扣其携带的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物品,不听劝阻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未成年人和痴呆疯傻人员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

五、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戒严期内,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级各类扑火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火情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拨打县防火办电话:0713-5182708或火警电话119)。一旦发生火灾,乡镇(场、处)、村(社区)以及国有林场的主要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人员科学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公民应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和调遣,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多病人员参加扑火。

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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