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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 守正创新 立法保障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04 20:18    作者:.    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叶贤林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实施办法继1993年制定以来的第二次全面修订,为新时代新征程我省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实施办法修订背景及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工会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同时,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工会改革取得一系列成绩,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发生了巨大变化。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蓝图,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对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作出战略部署,实现目标需要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为进一步适应工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回应新时代职工群众的新需求、新期盼,同时解决我省实施办法与修改后的上位法部分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我省实施办法修订纳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启动修法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刘雪荣同志为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组建省人大法制委、社会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总工会和相关专家参与的立法工作专班,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立足实践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凝聚共识,科学推进立法工作。此次修订实施办法,一是严格对标对表,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法规规定。二是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突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职责作用。三是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6章44条,重点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深化改革建设的一系列新要求,完善工会工作指导思想、基本职责、组织建设、财产经费监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坚持党的领导 突出工会政治性

党的中心任务是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主题和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为推动新时代党的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工会组织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应当更加自觉地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具体地落实到工会各项工作中去,把党的意志和主张落实到职工群众中去。实施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据上位法增加了一条规定,明确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改革和建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顺应时代发展 拓展工会基本职责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多样化的物质精神需求,不断增强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1年新修订的工会法,将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将“服务”与“维权”共同列为工会的法定基本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组织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实施办法的修订,与上位法相衔接,完善了工会履行职责的要求。在维权方面,突出维护职工合法的劳动经济权益与民主政治权利,规定工会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服务方面,突出做好物质生活服务和精神文化服务,规定工会应当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广大产业工人是工人阶级中发挥支撑作用的主体力量,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中坚力量,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骨干力量,是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有生力量。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点题、亲自部署、亲自指导的一项重大改革工作。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明确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以及改革举措。湖北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全国率先推出改革实施方案,每年把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相关工作列为全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项目,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959万人,高技能人才达293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总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我省工作经验,实施办法增加了一条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条款,明确了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工作任务、内容和目标,为保障改革任务落实,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评估机制,为高位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保障职工建会入会权利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工会组织直接联系和服务职工群众,是落实工会各项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新形势下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实施办法根据上位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适应用人单位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充实了工会组织尤其是基层“小三级”工会相关规定,进一步便利了职工行使建会入会的权利。实施办法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扩大了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覆盖;同时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对有关工会组织建设的规定进行充实,明确基层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要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发区、产业园区设置总工会作出规定;对各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任期、换届作出规定。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打通“最后一公里”,实施办法根据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国工会章程,增加有关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充实基层工会工作力量的规定。

规范工会权利义务 加强经费监督管理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着力解决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工会要赢得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必须用心用情做好服务职工工作。总结基层工会改革经验和创新成果,实施办法根据上位法规范了工会权利义务,进一步强化工会职能和回应广大职工需求。在工会教育、组织职工等义务方面,增加了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等活动的规定,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在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义务方面,与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相协调,完善工会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措施、参与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职责。在服务职能方面,根据实践经验,充实了构建以精准帮扶和普惠性服务为重点的工会服务职工体系的规定,明确了服务的形式和途径,进一步增强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此外,实施办法根据上位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增加工会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绩效评价制度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使用监督。实施办法明确,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同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和下一级工会的预决算情况、经费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情况等开展审查审计监督的职责。

积极探索创新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调整,其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事关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如何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吸引过来、组织起来、稳固下来”,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背后有力量、身上有干劲”,是新时代工会工作的“必答题”。

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推动新业态领域工会建设和履职工作。修订实施办法,及时总结我省经验做法,依据上位法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增加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关条款,赋予法规鲜明的时代特色。一方面,增加关于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渠道的规定,明确地方总工会应当推动平台企业、用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用工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加入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组织,保证工会组织“永远在身边”。另一方面,增加关于劳动权益保障的规定,明确工会组织应当积极与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等就报酬构成及支付办法、劳动量与劳动强度、劳动保护、职业伤害保障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

新时代赋予工人阶级新使命,新征程召唤工会组织新作为。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实施办法将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推动全省上下各级工会组织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履职尽责、勇毅前行,团结引领全省广大职工群众投身先行区建设火热实践,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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