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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推广销售不适宜在我县种植区域范围内种植品种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1-11 10:02    作者:.    来源:红安县农业农村局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石,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包括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只得在相应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2019﹞1号)文件要求,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我局立足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特告知各种子经营单位:对推广、销售适宜生态区域不包括红安县区域的农作物品种、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大农民朋友要树立粮食生产的安全意识,慎重购种、规范用种,拒绝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品种。购种时一要到正规种子门店购种;二要查看种子包装袋标签,选择适宜我县种植区域内的品种;三要索票索证,种植后保留包装袋,作为处理种子纠纷时的证据。

同时广大农民朋友如发现有“推广、销售不在我县适宜种植区域品种”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请及时向本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红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0713-5243069。


红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 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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