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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森林防火责任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10-25 21:08    作者:.    来源:红安县应急管理局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严禁野外用火。在森林防火期间,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烧荒开垦;

二、不准烧灰积肥;

三、不准烧田埂,地边杂草;

四、不准烧牧草;

五、不准乱丢烟头、火柴棍及其他引火物品;

六、不准烧火取暖及野炊;

七、不准打火把,燃放孔明灯;

八、不准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点蜡;

九、不准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电网狩猎;

十、不准实施爆破和实弹射击。

在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违规用火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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