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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法院上新集法庭成功调结一起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7-06-06 16:45    作者:程顺英    来源:红安法院


红安网消息 抚养非亲生子11年,双方协议离婚后,女方告知男方孩子并非双方子女,为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要求赔偿损失并分割共同财产,双方2年历经3次诉讼。近日,红安法院上新集法庭成功调结该案,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感情破裂于2016年5月3日在红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持离婚协议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儿子名下。此后,因孩子的爷爷奶奶经常到被告王某某处劝说原被告复婚,被告才告知原告儿子系与他人所生。经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原告朱某以其签订离婚协议时对于财产分割约定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红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2016年8月8日,红安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条款。王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7年4月20日,朱某再次将王某某诉至红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各100000元,合理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该案涉及当事人隐私,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首先登门做被告调解工作,明确告知因其对婚姻不忠诚导致的危害后果,应承担过错责任。王某某表示,对于前夫和孩子自己确有过错,但是作为一名农村妇女,既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固定生活来源,无力承担巨额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请求法官考虑自己的实际困难,多做原告协调工作。主审法官迅速将被告的悔过表现反馈给原告,并耐心细致做原告思想工作,引导其多体谅被告现在的困难。在原告表示愿意由法官主持调解后,主审法官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达成由被告抚养小孩,抚养费自行承担;现登记于小孩名下的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夫妻存续间的其他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的离婚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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