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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发布时间:2015-12-17 10:10    作者:红安    来源:


省财政厅 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鄂财综发【2013】29号)

红安县财政局、房管局: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城乡建设部《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综[2012]31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地(市、州、县、区,以下同)2013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1114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是根据你地财政困难系数和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201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和改造面积三个因素分配的。

       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支,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帐管理,分帐核算。你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强化资金的监督检查,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三、你地安排使用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时,填列《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1 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附件:湖北省2013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表(不发市县)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鄂财综发[2012]40号]

鄂财综发[2012]40号

 

红安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和“财政部关于安排2012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综[2011]9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地(市、州、县、区,以下同)2012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提前通知部分 452 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是根据你地财政团难系数和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2 Ol 2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和改造面积三个因素分配的。

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迂、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你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强化资金的监督检查,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三、你地安排使用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时,填列《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四、原经省政府批准下发的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通知(鄂财综发[2012]22号)同时作废。

附件:湖北省201 2年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提前通知部分分配表(不发市县)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2013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重要说明

2013年我县共收到该项资金1114万元,已全额拨付公开,我县没有制订管理办法,资金拨付严格按照鄂财综发[2012]4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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