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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下乡
发布时间:2015-12-17 10:16    作者:红安    来源:


  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0年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的通知[鄂财商发[2010]55号]鄂财商发[2010]55号

红安县财政局:

为保证2010年全省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根据你市、州、县(市、区)汽车摩托车资金兑付进度,现拨付你县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 200 万元,此款列2010年“2160299——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预算科目。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金兑付力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应尽快办理农户补贴申报、审核手续,及时将农户补贴资料传送到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并确保补贴资金3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农户手中。

附件:2010年第一批汽车下乡补贴资金分配表(不下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红安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有效、安全、规范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有财政专项资金收支行为的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拨入的、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筹集的具有专门用途,要求专款专用的资金。具体范围包括:

(一)上级财政拨入和本级财政安排的惠农资金、城建资金、支持企业发展资金、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农村农业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社会发展资金、行政公检法司专项资金、各种突发事件拨入的专款、列入部门预算的专款专用资金等。

(二)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银行贷款、国债转贷资金、专业银行贷款和中小企业担保等有偿资金。

(三)捐赠(援助)资金以及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拨入、捐助的专项款物。

(四)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筹集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及要求。财政专项资金坚持“依据政策、专款专用,根据财力、统筹兼顾,明确职权、程序到位,财政调度、先急后缓,相互监督、加强管理”的原则。对资金的收支、监管各单位必须有严格的要求。

(一)所有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并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

(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当年结余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未完工的,作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资金使用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及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或收支计划。

(四)实施的建设性工程项目,要按照《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采购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意见的通知》等法律规章的要求进行报建、组织施工、实行质量监督、办理竣工验收及清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竣工决算资料,并按工程预算(或合同价款)预留20%的工程预算资金,待工程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结清工程资金手续。实施的非建设性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应法规制度规定办理。救济、补贴、补偿性等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物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发放到受救助、补贴、补偿的单位和个人,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对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要认真制定资金偿还计划,积极组织资金按时偿还资金本息。

(六)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在国库设立专人管理、专帐核算的报帐资金专户;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决算,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检查。

(七)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要进行监察审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八)所有专项资金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实行公示。

第五条 财政资金的管理形式和拨付程序。财政专项资金按不同的管理要求实行财政报帐制和资金使用单位专户核算制,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拨付。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惠农补贴资金、城市建设资金等,实行报帐制管理,县本级项目单位全部在县财政部门报帐,乡镇级项目单位根据资金规模大小分别在县财政部门报帐或由县财政部门委托乡镇财政所审核报账。具体报帐的程序是: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将专项资金按计划拨入报账资金专户,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实行合同管理,按要求填制拨付项目资金用款申请书,由财政部门根据分管县长审核和县长审批意见,按项目进度预拨项目启动资金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完工并经过组织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按项目工程价款10%预留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一年后结算。

(二)退耕还林补助、良种补贴、粮食直补、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油价提价补贴、库区后期移民生活费补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民政资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民征地补偿资金等专项资金,按政策要求实行“一折通”或直接发放到户。具体发放的程序是: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测算兑付对象、面积、数量等,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拿出资金分配方案,由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后, 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代发银行、乡镇财政所或落实政策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帐户,兑现给应享受补助、补贴的对象。

(三)除上述第(一)、(二)款所列的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均由资金使用单位实行专户核算管理,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算方案,报分管县长审核、县长审批签字后,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部门拨付执行。

(四)所有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向政府采购管理机申请按法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财政性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一)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要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检查面不得少于资金总额的80%。审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建立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信息互通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定期交流,交换意见,并视查出问题的性质和整改情况予以公告。

(四)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除收回财政投资,取消该部门或单位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外,还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重要说明

2010年我县收到上级补助资金200万,我县没有单独制订该项资金管理制度,资金拨付严格按照鄂财商发[2010]5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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