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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处罚最严”解读
发布时间:2015-11-18 20:25    作者:李翰    来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红安网消息  本网解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之“处罚最严”。

新法的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将大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升到5万元,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起点为10万元,最高罚款额度由原来的可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修改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许可证。明确了食品违法场所提供者的连带责任、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连带责任、食品额外赔偿金最低限额为1000元等处罚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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