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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就执“刑”!
发布时间:2024-11-26 22:05    作者:.    来源: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红安网消息 民间借贷欠下300万元被执行,她隐匿收入,既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收入情况,也不履行还款义务。

11月19日,由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在红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与吴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于2022年7月作出判决,要求张某归还吴某300万元欠款。

判决生效后,张某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按照法院要求申报财产情况。2023年1月,张某将自己家一间门店租赁给他人,授意承租人将4万元租金打入其提供的非本人银行卡账户中,进行转移、藏匿个人财产。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张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明知应承担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况下,为规避法院执行其名下财产,故意将租金收入转移至他人名下,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提起公诉。

红安县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作出上述判决。

“我院将继续依法严惩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大力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红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郑满元表示。

承办检察官提醒被执行人应主动及时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切勿心存侥幸,妄图通过各种非法手段逃避法律责任,以身试法。如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相关的判决、裁定,将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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