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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补植 更“盼”复绿——红安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伐林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06-05 18:22    作者:吴琦峰    来源:红安法院


红安网消息 森林资源是我国的重要生态资源,对维持生态平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未经许可盗伐、滥伐林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6月5日,红安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庭在湖北金沙湖国家湿地公园揭牌成立,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一行5人(其他4人均另案处理)携带砍伐工具和运输工具,流窜红安县多地盗伐村组集体及林场所有的林木23次共计66.31吨,折合立木蓄方为52.94立方米,共同非法获利人民币26253元,其中被告人陈某分得8704元。2023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明知其他4人送来销售的林木系盗伐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共计非法收购26次,合计43.05吨,折合立木蓄积34.32立方米,非法获利人民币2359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盗伐林木,数量巨大;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滥伐林木罪和收购盗伐的林木罪。被告人陈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退缴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的盗伐林木行为造成了森林资源的损失,严重影响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依法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承担补植复绿义务,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228.76元。

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认罚,不上诉。并表示愿意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红安法院将始终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全面加强涉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探索和完善“刑事惩戒+生态修复”机制,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为“红色老区 绿色发展”筑牢司法屏障。

法官提示

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所有权、采伐作业、培育种植、分类经营管理活动和主管机关的职权,以及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盗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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