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网消息 近日,红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4头牛“以物抵债”,顺利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被执行人耿某因承接工程,向执行申请人鄢某两次购买水泥砖,共计65900元。事后经结算,耿某仍有42900元未还。鄢某多次讨要无果后,向红安法院提起了诉讼。
2023年,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约定耿某于年底一次性还清欠款。然而到了规定期限,耿某依旧没有还款,鄢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局干警经过线上线下多方查找,发现耿某名下并无银行存款,不具备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于是,执行干警直接约谈耿某,明确拒不还钱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在约谈的过程中,耿某表示经营一处养牛场,提出要“以牛抵债”。在取得鄢某同意后,执行干警与鄢某、耿某一同前往养牛场“牵牛”。
由于被执行财产的特殊性,在“牵牛”前,执行干警反复与鄢某、耿某沟通,确保双方就“以牛抵债”达成一致。最终,根据市场价,耿某决定用4头牛(3大1小)抵债。
经过大半天的努力,执行干警终于将4头牛赶上了小货车。至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也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以牛抵债”,打破了以房产、车辆等物为执行标的的传统执行方式,而是对被执行人饲养的牲畜进行抵押,体现了执行方式的多元化,最大程度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以物抵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可以经拍卖变卖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愿意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以物抵债与拍卖、变卖一样,是执行程序中的基本变价方式之一,也是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