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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电动车、摩托车(小微车辆)驾驶人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2-11-12 16:55    作者:.    来源:红安县公安局政治处宣传科


致全县电动车

摩托车(小微车辆)驾驶人的一封信

电动车、摩托车(小微车辆)驾驶人朋友:

“小微车辆(通常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非标三轮、四轮电动车)”作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由于其安全技术标准低,稳定性差,加上部分驾驶人文明出行、安全出行意识不高,安全行车隐患突出,是交通事故中的重要肇事源头,更是交通事故中致死、致伤、致残的重点受害群体。为切实维护好您的生命、财产安全,红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开展“小微车辆”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严处“小微车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及驾驶人注意以下事项:

一、禁止所有的非标四轮电动车在城区以及国道、省道、县道行驶,否则,扣留车辆,并按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予以处罚。驾驶四轮电动车应当持有准驾车型为“C2”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因经销商虚假宣传涉嫌欺诈消费者销售的非标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二、驾乘两轮、三轮电动车,摩托车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减轻事故伤害,确保自身安全。

三、驾驶两轮电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驶入相应车道。

四、无证驾驶三、四轮电动车在城区内非法载客营运的一律予以拘留,并将非法营运行为移交至交通部门严惩重罚。

五、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闯红灯,不争道抢行,文明礼让行人。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并提前开启转向灯,不妨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

六、不私自加装遮阳伞(棚),已经加装的,主动拆除;对各主次干道停放的安装遮阳棚的电动车,公安机关将拖移至指定场地,并依法处罚。

七、公职人员驾驶“小微车辆”违法,抄告其单位,同时抄报县平安办、文明办,纳入单位文明创建、平安创建考核。

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守护您的出行安全,红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常态化开展“小微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请广大“小微车辆”驾驶人朋友牢记守法出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用实际行动做文明交通的参与者、示范者和宣传者,传递文明交通正能量。

感谢有您的支持和参与,红安县的道路交通一定会因您而更加文明有序、安全畅通!


中共红安县委文明办

红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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