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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广大粮食经营者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2-08-04 17:44    作者:.    来源:红安县发改局


全县广大粮食经营者:

您好!正值2022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展之际,为有效保障粮食安全,守牢食品安全底线,现将相关政策提醒如下:

一、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和处置。

二、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生产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资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三、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以及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四、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五、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配备具备岗位要求的生产操作和质量管理人员,根据收购、加工、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的需要,粮食产品原粮、加工产品检验要求,配置检测设备,满足生产许可证要求。出厂产品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六、粮油食品销售者要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执照、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并索取进货凭证,确保来源可追溯。对购进的每个批次粮食加工产品,应索取由生产企业自检或委托检验的包括重金属、真菌毒素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合格证明。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感谢您的大力支持与辛勤付出,希望您能够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共同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为保障粮食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电话:12325


红安县发改局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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