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做好我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县在森林防火重点期对野外用火实行戒严,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戒严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二、戒严区域:红安县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期内,除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实施烧荒、烧田埂地边、烧垃圾、焚烧秸秆、祭祀用火、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爆破用火、烧火取暖、放孔明灯及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严禁携带火种进山。
五、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六、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场、处)、村组要加大宣传力度,对未成年人和痴、呆、傻、精神病人员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广大群众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报告(县防火办电话:0713-5182708,并自觉参加有组织的扑救。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多病人员参加扑火。
七、戒严期内,各乡镇(场处)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组织力量科学扑救。
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红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