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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1-28 14:34    作者:李文    来源: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

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党员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及时查处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通告如下:

1、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居)民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干扰选举工作人员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第2款处理。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

2、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3、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处理;造成他人轻伤或重伤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4、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抢夺损毁票箱等方式寻衅滋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5、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

6、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第5项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量刑。

7、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定罪量刑。

欢迎广大党员群众对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0713-5271910(县换届办)

0713-5182318(县民政局)

或直接拨打110(县公安局)

举报邮箱:

2040260762@qq.com(县换届办)

举报地址:

县换届办(县供销社5楼)

特此通告。


中共红安县委政法委员会

红安县人民法院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红安县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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