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破坏
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党员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及时查处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通告如下:
1、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居)民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干扰选举工作人员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5项、第2款处理。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
2、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3、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处理;造成他人轻伤或重伤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4、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抢夺损毁票箱等方式寻衅滋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5、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
6、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第5项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量刑。
7、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定罪量刑。
欢迎广大党员群众对破坏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0713-5271910(县换届办)
0713-5182318(县民政局)
或直接拨打110(县公安局)
举报邮箱:
2040260762@qq.com(县换届办)
举报地址:
县换届办(县供销社5楼)
特此通告。
中共红安县委政法委员会
红安县人民法院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红安县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