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红安概况    新闻中心  红安视频  经典红安  招商引资  红安党建  文化旅游  专题网站
省公安厅:病毒携带者向他人吐口水,将追刑责!
发布时间:2020-01-30 14:57    作者:记者彭小萍、通讯员杨保华    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省公安厅


1月29日,省公安厅发布通告,全省公安机关将对六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努力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全力服务防治疫情工作大局。

这六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分别是:

1、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2、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向他人吐口水,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随意滋扰医疗机构等寻衅滋事行为,造成医疗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为 红安网 www.redhongan.com 鄂ICP备18020062号-1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主办: 中共红安县委 红安县人民政府 承办:红安县融媒体中心(红安传媒集团)
新闻热线:0713-5182570 E-mail:redhongan@163.com
地址:湖北省红安县红金龙大道广播电视大楼 邮编:438400 
Copyright © 2007-2018 redhong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鄂公网安备 42112202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