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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安县群众性活动规范文明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2 14:39    作者:.    来源:中共红安县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各乡镇、火连畈茶场党委,革命纪念地管理中心党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金沙湖湿地公园、天台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党委,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党组(党委、党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组(支部):

为创建文明县城,提升城市文明,规范和引导群众性活动文明行为,现将《红安县群众性活动规范文明行为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红安县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30日


红安县群众性活动规范文明行为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和引导群众性活动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提升公民素质、提升幸福指数的目标,着眼凝聚群众、引导群众,以文化人、成风化俗,坚持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相结合,在群众性活动中规范文明行为,为推动红安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丰润道德滋养、良好文化条件。

二、主要内容

群众性活动适用范围包括: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婚丧嫁娶等宴请活动;舞龙灯、打年糕、清明祭祀等民俗活动;各级组织举行的集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在公园、广场举行的广场舞及健身、培训等活动;其他形式的群众性活动。

群众性活动规范文明行为,是指在群众性活动中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红安县群众性活动规范文明行为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文明委)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规范工作。

(一)基本行为规范:

1.依法依规组织群众性活动;

2.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3.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4.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不攀折花木,不占用、不毁坏公共绿地;

5.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节约资源、合理消费,分类投放垃圾;

6.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7.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8.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9.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10.不粗言秽语、不争吵斗殴、不袒露身体;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11.户外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器材和音响设施,不噪声扰民;

12.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13.主动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14.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投掷杂物。

15.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二)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1.在公共禁烟场所吸烟;

2.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烟蒂、纸屑、饮料罐、口香糖、果皮等废弃物;

3.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随意发放小广告;

4.任意堆放杂物,私搭乱建,私占、损坏绿地和公共设施;

5.违规占道经营、沿街摆放;

6.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进入公园、广场、商场等集会公共场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7.音响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围环境;

8.擅自在公共道路及道路两侧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9.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10.酗酒滋事、聚众赌博;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三)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1.利用电子显示屏、现场广播和公益广告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梦、志愿精神、创建文明城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文明旅游和“八不”文明规范(不乱闯红灯、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高声喧哗;不拥挤插队、不损坏公物;不争吵谩骂、不违规任性)等公益广告;

2.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志愿者开展文明劝导和环境卫生清理;

3.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承办单位要督促参与方切实履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活动结束后,参与方没有完成卫生清扫任务,承办者要兜底负责。承办方确实无法完成垃圾清理任务的,要及时与城管部门联系,协商解决;

4.落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现场安排医疗急救车及医护人员、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参加活动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

5.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维持安全秩序;

6.对妨碍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7.依法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8.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9.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

三、报备原则

(一)除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商场、宾馆酒店、图书馆、展览馆、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之外群众性活动,都必须进行报备管理。

(二)报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群众性活动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下的,承办者应向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报备。

2.群众性活动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必须向所在的城管执法部门报备。

3.群众性活动参加人数在200-500人之内的,承办者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4.群众性活动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机关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在承办者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再受理承办者的安全许可申请。承办者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公安机关仍应对其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5.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四、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县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县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推进工作。其工作机构负责县域内群众性活动规范文明行为推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三)宣传部门负责群众性活动文明行为宣传舆论引导,曝光不文明行为。负责网络及媒体舆情管控,及时消除舆情影响。

(四)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制止和查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五)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制止和查处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等不文明行为。组织公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六)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文明行为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派遣救护车辆、医护人员参加群众性活动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群众性活动突发应急救援工作。

五、监督惩戒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影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进行处罚。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1.未履行报备或行政许可手续举行群众性活动;

2.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物或者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的;活动结束后,没有清理、打扫集会场所,造成较坏影响的;

3.随地吐痰、便溺的;

4.乱贴、乱涂或者乱发小广告的;

5.在公共绿地随意摘采花木、踩踏草坪、损坏树木、设施的;

6.噪声扰民的;

7.发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8.违反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将群众性活动规范文明行为工作成效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考核测评体系。对规范文明行为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规范文明行为工作推动不力给予通报批评或曝光。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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