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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宣判姜华等30人涉黑案
发布时间:2019-09-02 19:26    作者:程顺英    来源:红安县人民法院


红安网消息    9月2日,红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姜华等3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开始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姜华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积极参加者范道君、张加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14年,并处罚金30、2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8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过亿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华承袭和延续原姜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纠合他人形成黑势力,长期盘踞浠水县城及周边地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当地老百姓深恶痛绝。利用成立的浠水县洲扬公司形成的强势地位和影响,以“买断”长江浠水县兰溪水域、巴河水域经营权为由,以威胁、恐吓、打砸设备等暴力行为为手段,强行收取“管理费”长达10年之久。开设赌场聚敛巨额钱财。通过拉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非法采矿,严重破坏浠水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华成立洲扬公司,先后网罗他人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有组织的多次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浠水县形成重大影响及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姜华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范道君等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所起作用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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