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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0-02-09 22:09    作者:辛万万    来源:红安县融媒体中心


红安网消息   眼下正是全民齐心战“疫”之时,但也有些“任性之人”,妨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小的麻烦,2月9日,红安县疾控中心副主任、公卫副主任医师何明华给大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内容,让广大群众用好法律“工具箱”,积极应对疫情,尽到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公卫副主任医师何明华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要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针对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就是乙类传染病按甲类进行防控,是防控的最高等级。《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非常特殊的法律,也是一部非常严厉的法律。《传染病防治法》会根据传染病疫情的严重程度,对老百姓的权利会有所限制,比如限制交通出行,暂时限制返程,暂时限制公共场所出入等。”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针对一些确诊或疑似病例,不接受治疗或者隔离管理、恶意或放任疾病传播的行为,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病患或疑似患者如果采取逃逸的方式,甚至有故意传播的行为,直接违背了《传染病防治法》,违背了《治安处罚法》,是最严重的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建议相关个人不要去触碰法律,因为触碰了法律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何明华医师介绍,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意味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传染病的防治需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群防群治,希望广大市民勤洗手、讲卫生,远野味、避聚集,明医理、勿忌医,不传谣,做好个人防护,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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