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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文明城市创建总指挥部关于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告知书
  2008-5-12 16:20:50  

各临街商户、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县文明城市创建动员大会精神,推动我县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以扎实有效的创建成果迎接全省文明城市检查验收,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门前四包责任制
    各临街单位、商户、居民要严格要求自己,强化各自责任。责任区应坚持每天清扫、冲洗,24小时保洁。各类生活垃圾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严禁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
    二、保持临街建筑物墙面、立面整洁美观
    临街建筑物墙面、立面、下班应定期清洗,不得擅自设置、张贴各种宣传物、小广告。各单位、经营户门口、墙壁张贴的小广告一律自行清理干净,彻底清除“牛皮癣”。临街阳台物品摆放应整齐有序。提倡用花卉美化阳台。各单位、商店应保持门面整洁。橱窗洁净,布置美观。
    三、严格遵守城区经营、交通秩序 
    严禁出店经营,在城区道路上占道经营、违章作业施工、乱堆放物品。严禁在街道、人行道销售商品、蔬菜等,城区所有集贸市场必须划行归市,规范经营,坚决取消马路市场,还路于民。严禁乱停乱放车辆、机动车、自行车均应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纠正人车混行,乱穿马路、闯红灯等不良行为。
    四、保护城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设施
    公共场所的护拦、电线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不得晾晒衣服、吊挂物品。爱护树木花草、街头绿地。城市公共设施及园林绿化设施严禁毁损、破坏、践踏。
    五、规范城区建筑施工行为
    城区建筑工地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遮挡围墙,实行封闭施工。建筑垃圾、材料及工程渣土运输车实行封闭运输,严禁滴、漏、撒、扬行为,并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和堆放,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六、规范城区广告标牌
    各类商店名称标牌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应准确,规范使用汉字,无错别字和缺字、漏字。霓红灯、招牌等户外设施上的图案、文字、灯光应当规范、亮丽、齐全 ,不得有污损、残缺、脱落、陈旧现象,否则应当更新、整修或拆旧。
    创建文明城市离不开广大市民参与与支持。我们要求各临街商户、有关单位认真落实以上告知内容。对在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总指挥部将通过有效形式予以表扬、宣传。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在创建期间按相关规定加重处罚。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责任的,按红办文(2008)27号文凭的规定,给予罚款、黄牌警告、戒免等形式的处理。
     

 红安县文明城市创建总指挥部
                  200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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